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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害者情結,不等於「被害者」
「受害者情結」,不等於「犯罪被害者」。在法律上,定義的「被害者」是:「係指個人或整體受到傷害包括身心損傷、感情痛苦、經濟損失或基本權利的重大損害的人,這種傷害是由於觸犯現行刑事法律,包括那些禁止非法濫用權力的法律的行為或不當行為所造成。」也就是說,若是法律上所指稱的「被害人」都是基於現行刑事法律認定下的各種損害,有具體事證,也有可追訴的特定「加害人」為對象。
但心理層面的「受害者情結」,則是廣泛性的控訴周遭生活的一切人事物,並且沒有特定對象的沿展及移置到任何所接觸到的對象,只要那位人士並沒有照著他所期待的反應,包括:索求給予、要脅滿足、順應同情,並將他視為唯一重要的對象關注及滿足,就會遭遇強烈的情緒攻擊,並以劇烈的情緒痛苦做為控訴的工具,指責別人壓迫傷害,同時自憐式的把自己說成這世界唯一最可憐,也是最不幸之人。
具有受害者情結的人,行事風格特點是他們會在生活中,反覆的把自己推向痛苦邊緣,哪裡有痛苦就往哪裡鑽。並且,會無意識地把這種痛苦傳染給他身邊的每一個人。受害者情結的人,由於內心十分的空虛和恐懼,他們幾乎所有的注意力,都在自己的空虛和恐懼上,並且被一種莫名的焦慮和無助支配,因此,長期處於這種情結的人容易罹患抑鬱症、身心症,也常陷於絕望感中,嚴重的甚至有自虐傾向和輕生傾向。
這樣的心理反應,我們稱為「受害者情結」。這是一種由長期的無助感、自卑感、消極性、敵意,所形成的應對人生處境的方式,其本質上是一種逃避心理,不願意面對自己生命的真實處境,包括承擔所面臨的生活挑戰及各種問題。
在無意識之中,人產生了「受害者情結」後,很容易透過不斷複訴自己的無辜、反芻自己的無助及受傷情緒及負面思考,把責任推卸給他人,並強烈的索取同情和關懷,而不去真實的面對生活存在的困難,解決自身遇見的問題。